(2016)浙1023执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昌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542号被拘留人:许昌基,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昌基、张为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许昌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昌基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