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1312狄亚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楚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亚云,楚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狄亚云,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被执行人楚天,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9575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狄亚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楚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楚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楚天银行存款1308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