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雪芳与刘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芳,刘训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301号原告:李雪芳,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告:刘训琼,女,1965年1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原告李雪芳与被告刘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芳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芳撤回(2017)黔2726民初301号案件对刘训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李雪芳负担。审 判 长 吴光福人民陪审员 莫品钦人民陪审员 秦祖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