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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雪芳与刘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芳,刘训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301号原告:李雪芳,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告:刘训琼,女,1965年1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原告李雪芳与被告刘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芳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芳撤回(2017)黔2726民初301号案件对刘训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李雪芳负担。审 判 长  吴光福人民陪审员  莫品钦人民陪审员  秦祖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