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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刘彦琴、刘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刘彦琴,刘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浚县。被执行人刘彦琴,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广海,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刘彦琴、刘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刘彦琴按(2017)豫062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刘彦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豫0621执344-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刘彦琴所有的黑色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L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彦琴所有的黑色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L1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