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2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继敏与刘芳、陈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敏,刘芳,陈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231号之一原告唐继敏,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芳,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立英,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继敏诉被告刘芳、陈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继敏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芳、陈立英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唐继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继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继敏负担。审 判 长 李朝龙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