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解除同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签订的《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等事项。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事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1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