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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承龙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承龙,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622号原告汪承龙,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承龙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承龙于2017年4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承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承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绿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