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郑雄与陈芳公正责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雄,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郑雄,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陈芳,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元盛公证处(2015)黔筑元经字第305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芳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