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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许士俊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士俊,张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许士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河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单士星(系原告许士俊之表弟),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张培,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许士俊与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士俊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培给付欠款7882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22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培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许士俊申请执行的欠款7882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225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许士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张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27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