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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邹雪辉与邹梦其、柳宝凤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雪辉,邹梦其,柳宝凤,邹学辉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786号原告:邹雪辉,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邹梦其,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柳宝凤,女,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邹学辉,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邹雪辉诉被告邹梦其、柳宝凤、邹学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邹雪辉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雪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雪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邹雪辉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