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潘发兴申请张正儒其他案由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036号潘发兴,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38XX****XX张正儒,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38XX****XX祁翠兰,女,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联系电话138XX****XX潘发兴申请张正儒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8916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发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8916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