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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887花广中与乐开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广中,乐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花广中,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乐开祥,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关于花广中申请执行乐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时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此后,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和下落信息,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进行了查询。据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亦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的机动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同时,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因为欠债过多,在外躲债,无法知晓其下落。此外,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乐开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和财产调查情况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信息,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查询信息以及当地村委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