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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与谢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通畅车贸中心,谢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685号原告: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市场。法定代表人杨中平,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曙光,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荣,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与被告谢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通畅车贸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通畅车贸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攸县通畅车贸中心负担。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