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与史春峰非法经营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春峰,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0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史春峰,,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春峰非法经营罪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对没收史春峰的柴油11480公斤、油罐车一台已经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