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于广增与宋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增,宋明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799号原告:于广增,男,1974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宋明周,男,1974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于广增与被告宋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广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明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广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支付清原告工资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冬季,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中投汇金城工地干活,干完活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才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亲笔书写欠据一张,直至现在,被告还没有给付原告欠款。被告宋明周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广增为被告宋明周提供劳务,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款,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欠于广增工资款壹万叁仟圆整人民币(中投汇金城工资),宋明周,2015、2、13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款未果。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所欠原告工资款13000元。对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宋明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广增工资款13000元;驳回原告于广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宋明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奕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