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彭学坤与龚玉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坤,龚玉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368号原告:彭学坤,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龚玉魁,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彭学坤与被告龚玉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学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玉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学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龚玉魁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1500。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1日,龚玉魁向彭学坤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按1.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到期后,龚玉魁仅偿还了1000元,其余借款本息经彭学坤多次催讨,龚玉魁一直没有偿还,故彭学坤诉至法院。龚玉魁未到庭应诉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1日,龚玉魁向彭学坤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按1.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龚玉魁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后龚玉魁仅偿还了1000元,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偿还,故彭学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龚玉魁向彭学坤借款并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龚玉魁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本院彭学坤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龚玉魁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龚玉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彭学坤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龚玉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