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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仕欣、徐福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欣,徐福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仕欣,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执行人徐福柱,男,1956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27860元。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