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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南充高坪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高坪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何履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799号原告:南充高坪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财政局内)。法定代表人:李银和。委托代理人:赵成,南充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武能,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日,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何履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高坪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高坪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高坪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高坪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南充高坪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显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