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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董凯,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曹威,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科林能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