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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79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陈影、李维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陈影,李维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79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珠江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肖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影,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维亚,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陈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11月18日利息为4057.88元,自2015年11月19日起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律师费9100元。三、被告李维亚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范围内享有对被告陈影、李维亚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商××号)的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对陈影苏C×××××轿车进行了查封,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扣押采取司法处置措施;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案轮候查封了陈影所有的位于邳州市东方花园房地产及邳州市东方帝景城室房地产两处,因该两处房地产均设定抵押权且本案系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不进行司法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