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金业与时振禄、张洁借款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恢67号申请人王金业,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时振禄,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张洁,女,1980年2月6日,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作出(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11月9日生效,因被执行人时振禄、张洁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王金业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500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部分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金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时振禄、张洁借款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雒天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