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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金业与时振禄、张洁借款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恢67号申请人王金业,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时振禄,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张洁,女,1980年2月6日,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作出(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11月9日生效,因被执行人时振禄、张洁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王金业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500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部分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金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时振禄、张洁借款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雒天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