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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7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与文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文功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7476号原告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1003号。负责人刘雅春。委托代理人高建国,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露,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功华,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文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委托代理人肖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功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共计人民币58988.81元(其中本金48513.62元,利息4864.26元,复利706.06元,罚息4904.87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计至2016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36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现被告多次逾期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原、被告双当签订的《贷款合同》第三十六的约定,现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利息、复利及罚息共计人民币58988.81元。被告文功华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审明事实与原告诉讼一致,有其提供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记录单、贷款帐户查询单等相互佐证,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放款后,被告作为借款人拖欠原告多期借款未还,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贷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功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借款本金48513.62元及其利息(含复利、罚息,暂计至2016年10月28日利息为4864.26元、复利706.06元、罚息4904.87元,其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被告文功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泽荣(兼)书 记 员 何  满  园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