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枝枝与李玲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枝枝,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郭枝枝,农林牧渔劳动者,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王中伟,律师,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玲。郭枝枝与李玲人格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3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玲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根据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哈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