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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汪保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汪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工业园区内(春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3779172-4。法定代表人:詹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汪保飞,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保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汪保飞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货款54000元、违约金3639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汪保飞名下车牌号为浙D×××××、浙D×××××的汽车各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钱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汪保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3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代理审判员  沈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