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执监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国培、李云申请执行潢川县公路局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培,李云,潢川县公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监3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培,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生,住潢川县。申请执行人李云,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生,住潢川县。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王军国,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李国培、李云申请执行潢川县公路局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1)潢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由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潢川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商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