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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斌与周立涛、缪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周立涛,缪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周立涛,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缪晓琴,女,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周立涛、缪晓琴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通仲调字第5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立涛、缪晓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为统筹全市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通仲调字第53号调解书,由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科代理审判员  孙国祥代理审判员  刘勇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