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1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佳与程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程保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佳,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程保禄,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终1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李佳与程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保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保禄的银行存款18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