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佳与程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程保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佳,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程保禄,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终1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李佳与程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保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保禄的银行存款18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