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范耀斌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耀斌,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范耀斌,男,1945年3月25日生。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申请执行人范耀斌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251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本案参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款分配,按照本次分配原则申请执行人范耀斌同意在领取987600元人民币后,(2014)西莲证经字第2512号执行证书确定欠款就全部执行完毕,并自愿放弃剩余案款本息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3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