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燕、吴小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吴小华,骆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568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被执行人吴小华。被执行人骆金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00401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骆金萍在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