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严学鸿、岑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学鸿,岑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严学鸿,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岑延林,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严学鸿申请岑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岑延林应支付申请人严学鸿案款45463.0元,承担执行费581.94元,现因被执行人岑延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102执19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