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董军、高红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董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高红新,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董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红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高红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高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红新在金融机构、房地产(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了,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红新在银行部分账户,向被执行人高红新所在社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红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董军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但其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红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高红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红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509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509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0124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文利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