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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林怀春、李大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怀春,李大国,X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林怀春被执行人李大国、XX生本院在执行林怀春与李大国、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赓审 判 员  刘 晖代理审判员  雷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