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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现灵与王明选、张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灵,王明选,张社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889号原告:张现灵,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王明选,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被告:张社民,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张现灵与被告王明选、张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现灵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王明选、张社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现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14850元(截止到2017年2月7日)(下余利息直至付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明选于2015年10月2日借我现金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0.015分,被告张社民为担保人,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明选、张社民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二被告于2015年10月2日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经被告张社民担保被告王明选借原告款60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该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借条的约定,二被告还应按元月息0.015分承担从2015年10月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选应于判决书送达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张现灵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元月息0.015分从2015年10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如被告王明选到期不能付清上述款项,由被告张社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现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由原告张现灵负担236元,由二被告王明选、张社民负担6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