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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365陆皓琦与吴清、孙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皓琦,吴清,孙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陆皓琦,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吴清,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生,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孙涵,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陆皓琦与被执行人吴清、孙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4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吴清、孙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146.94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