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华现与王清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现,王清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892号原告王华现,男,生于1935年5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清猛,男,生于1963年9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王华现之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向贞东,恩施市司法局新塘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清文,男,生于1952年9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王华现与被告王清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经过恩施市新塘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现场调解,原告与被告通过协商,已经就争议的土地及山林自愿划定了明确的界限,现双方之间的争议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茂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