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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姜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家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92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