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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家鹏与艾敏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鹏,艾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53号申请执行人:李家鹏,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宗庄村187号。被执行人:艾敏,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栗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鹏与被执行人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艾敏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艾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家鹏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张艳君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