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彩凤与玄哲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凤,玄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凤,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玄哲男,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朝鲜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彩凤申请执行玄哲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彩凤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玄哲男银行存款19500元;2016年5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玄哲男银行存款16000元;现被执行人玄哲男下落不明,本院以对其进行限制出入境措施,申请人王彩凤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王彩凤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玄哲男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