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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辉辉与马飞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辉,马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刘辉辉,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刘寨村楼付庄。被执行人:马飞龙,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申刘行政村程庄。本院在执行刘辉辉与马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飞龙有位于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中南大道277号中南现代城三期中南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2#1205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飞龙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中南大道277号中南现代城三期中南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2#1205室的房产,期限为三年。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