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志琴与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琴,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琴,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荣华北路西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琴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暂无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夏友粉审判员 王剑武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