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先超、刘川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超,刘川平,刘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先超,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刘川平,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刘密霞,女,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13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先超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