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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周才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周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7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周才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9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才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才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才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