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执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雪艳申请执行周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雪艳,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579号申请执行人:曹雪艳,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周杨,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雪艳与被执行人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9460元、鉴定费1400元、诉讼费14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陈 瑶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