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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陈勇行政处罚(2017)粤0103执1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勇(顺意快餐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罗山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陈勇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7101行审3878号行政裁定和荔综环罚[2015]0310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暂计100000元和立即停止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西海北路5号的餐饮项目的生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经现场勘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餐饮项目的生产。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无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