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本军与韦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军,韦桂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705号原告:李本军,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韦桂辉,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李本军与被告韦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本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本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