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本军与韦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军,韦桂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705号原告:李本军,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韦桂辉,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李本军与被告韦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本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本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