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4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涛、曹丽娜等与河南省长葛市雍福园小区管理办公室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曹丽娜,河南省长葛市雍福园小区管理办公室,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208—1号原告张涛,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曹丽娜,女,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丽洁,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建中,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原告曹丽娜亲属。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雍福园小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中段幸福万家超市北侧。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视察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4121079F。法定代表人王涛。委托代理人张伟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涛、曹丽娜诉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雍福园小区管理办公室、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涛、曹丽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供水供电。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水停电期间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晚,被告私自切断原告家的水电线路,造成原告家多日停水停电,为此,原告不得不借居他所,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论让其恢复水电,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雍福园小区管理办公室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是何种性质的组织尚不明确,虽然该小区管理办公室客观存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故原告起诉河南省长葛市雍福园小区管理办公室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供的长葛市委群众工作部(信访局)、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载明,原告反映私自停水停电的只是被告长葛市雍福园小区管理办公室,并不是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干部所作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与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利害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亦不适格,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涛、曹丽娜对被告长葛市雍福园小区管理办公室、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长法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