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毛金文与童云波、余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文,童云波,余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368号原告:毛金文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童云波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余爱民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文诉被告童云波、余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金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毛金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童云波、余爱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毛金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