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与陈启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陈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柏,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启,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与陈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