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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要旺;吴素花;邱少恒;陈清松;苏燕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要旺,吴素花,邱少恒,陈清松,苏燕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771号原告:林要旺,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18。原告:吴素花,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24。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富,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琼芬,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少恒,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公民身份号码35×××××35。被告:陈清松,���,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57。第三人:苏燕语,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44。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王秀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要旺、吴素花与被告邱少恒、陈清松、第三人苏燕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林要旺、吴素花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要旺、吴素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要旺、吴素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