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道超、何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道超,何润,朱单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181号申请人:高道超,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润,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申请人:朱单珊,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高道超与被申请人何润、朱单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道超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何润、朱单珊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道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润、朱单珊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道超预交,待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克文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国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条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财务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出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